(要闻)陕西:经常性谩骂将纳入家暴范围反家暴或将纳入婚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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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闻(记者熊茜)下月,省司法厅将举行《陕西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听证会。近日,其网站发布了《办法》细则。
《办法》共六章五十条。这里所说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频繁的虐待、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和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心侵犯。
《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
在预防家庭暴力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提供反家庭暴力心理健康咨询、施暴者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正、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当事人所在单位组织协调派出所、司法所、基层妇联和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社区家庭暴力重点预防机制,及时调查解决家庭纠纷,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同时,还应引导村(居)委会将预防家庭暴力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作为基层自治的重要内容,推动村和社区开展互助和志愿服务活动。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纳入婚前教育内容,提供婚姻和家庭咨询服务,预防家庭矛盾和纠纷。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要把家庭暴力纳入接警和办案范围,同时像医疗机构一样,保留相关证据。
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措施还规范人身保护令。当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真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故不能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搬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给予训诫,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同时,对实施家庭暴力并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违法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在个人信用记录中记录为不良信息。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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