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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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10月24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已经省政府2019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在组织编制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应当通过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合理合法的意见或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专项规划的依据和主要内容,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0天。
中小学与幼儿园合并应先建后退
根据该办法,因学生资源减少需要合并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寄宿生的学习和生活保障等因素,制定合并方案,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撤并方案应当通过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学生家长、学校师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方的意见。
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先建后退,合并后原有校园建筑应优先考虑当地教育的需要。
已经合并的中小学、幼儿园或者教学点,确需恢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按程序予以恢复。
1500多户家庭应该规划和建造幼儿园
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应规划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或开设特殊教育班。
规划建设1500个以上居住区的,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幼儿园;规划建设3000个以上居住区,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3万个以上居住区,还规划建设初中;10万人以上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也要规划建设普通高级中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居住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标准,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
委托建设的中小学应在验收后移交
规划建设的居民住宅未达到1500户,或者根据零星地块进行开发转让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周边地区适龄儿童的需求,统筹规划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建设。
规划建设新建住宅区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可以通过政府统一建设或者委托开发建设的方式进行。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用地和建设费用。
方法很清楚。受委托开发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移交给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规划学校应与发展的第一阶段同时进行
方法明确,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
分期开发建设的居住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在开发建设第一阶段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交付。
未按前款规定建成交付使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新建住宅区不符合中小学、幼儿园规划设计规定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手续。
学校10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污水处理厂垃圾场
方法明确,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或垃圾填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场所;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噪声场所;不得开展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高压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不得跨越或者穿越中小学、幼儿园;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和腐蚀性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幼儿园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不得擅自改变中小学预留建设用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并及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性质或者用途;不得占用其边界内的土地;不得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开展与教育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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