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我国拟开征环境保护税 机动车、船舶等免环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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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建议在中国开征环境保护税。
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顺利过渡,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以排污费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以应税污染物排放为计税依据,以现行排污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下限税额。规定空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根据固体废物的不同类型,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根据噪声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为了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草案规定了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和噪声。无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由大到小排序,前三种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各排放口应税水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由大到小排序,重金属污染物按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污染物按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草案明确提出,为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除了这个减半的提议,草案还澄清了五个免税项目:
——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征税收,但不包括对农村环境构成较大威胁的规模化养殖;
——在结构性减税的背景下,由于现行税制在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调节作用,为避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草案建议免除机动车、船舶、导航空装置等移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依法设立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免税;
——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纳税人对符合国家或地方综合利用标准的固体废物免征税收;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关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草案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进行监测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定期交流相关涉税信息。
为了解决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执行刚性不足、行政干预多、缺乏规范性等问题。,我国从2011年开始了环境保护费的税制改革及其立法工作。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解释草案时表示,各方争议较大的二氧化碳环境税暂不纳入征收范围。据新华社报道
编辑:张雨薇
标题:(要闻)我国拟开征环境保护税 机动车、船舶等免环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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