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山东济宁市原地税局稽查科长受贿7.4万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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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地方税务局检查一科元科长王申文在对纳税机关的检查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取纳税机关财产74000元。 最近,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受贿罪,判处王申文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没收了提交法院的人民币7.4万元整。
2002年9月至2007年5月,被告人王申文利用职务方便,济宁市太平煤矿、曲阜市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山东永胜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济宁市商业银行、济宁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济宁市烟草企业
另外,王申文被告明确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另外,济宁市地方税务局检查局向济宁永信税务师事务的所有限制责任企业向检察机关报告和验证了济宁矿业集团太平煤矿收取30万元税务代理费的违法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申文身是国家职工,在对纳税机关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取纳税机关财产74000元,为谋求其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王申文审判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归还赃物,提供重要线索,侦查其他案件,立功,确实有忏悔的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赵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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