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拟规定 小区的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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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建议对公共收入分配、人防停车位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韩表示,现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2009年起实施,与国家“配送服务”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部分规定不一致,需要修改。与此同时,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特别是本省物业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规定已难以适应本省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需要再次全面修订。
条例修订纳入2019年立法计划后,条例修订草案于今年4月底完成。之后,我公开征求各界意见,深入Xi安金玉华府、和平花园等小区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审查和反复研究修订,形成了修订草案。
鉴于群众关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利益分配和支出,修订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公共收入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每季度应以高于50%的比例进行补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扣除一定的经营管理费用。营业收入应单独分类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
针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证的要求,修订草案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建立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分级监管,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级评估。
为了解决住宅小区停车位销售不规范的问题,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规划中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修订草案第72条规定“拟修建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场地上进行标识,平时作为停车位使用的人防工程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赵瑞丽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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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陕西拟规定 小区的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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