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明确保护区内能干啥不能干啥 聚焦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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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在xi召开。《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何绍林就《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稿)》审议结果作了汇报。
找出秦岭相关地区的基础
第十三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后,集中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何绍林说,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和平三次听取法规修改情况的汇报,主持了四次专题会议和一次审议会议,研究了一个专题的法规修改情况,对审议情况逐一进行了讨论。按照专题会议要求,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和专业测绘工作,提供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数据和图集,摸清了秦岭三个保护区现有的镇、村、人口、土地、工程基地和647个保护单位的分布情况,为科学合理划分和规范各保护区范围和管理,做好法规修订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通过各种方式征求了1000多条修改法规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总结和认真研究,组织了秦岭主梁、主要分支机构和各种保护区。范围和管理等重大问题,组织了有关方面的专家论证会议。”何绍林说,根据省专题会议的研究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修改后的规章修改稿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修改条例的全过程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立法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
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三处处长田文平参与了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和修改的全过程。他认为,新修订的条例不仅体现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加强管理和控制,而且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避免“一刀切”,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注重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与2017年修订的规定相比,可以说是彻底脱胎换骨。
很明显在保护区里什么不能做
何绍林说,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稿仅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规定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范围。
"增加了第18条,以规范各保护区相关活动的管理."何绍林说,考虑到本条例划定的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相关区域,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各区域管理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上级法律的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第二款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开展与生态保护和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开展与其保护功能不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款、第四款分别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矿产资源勘查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并规定了环境评估和验证程序,对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详细列出秦岭的主要支系
何绍林表示,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稿第二稿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对秦岭主梁、主枝的范围、表现形式、顺序等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秦岭主梁是指渭河流域与嘉陵江、汉江、南洛河流域的分水岭,西起陕甘边界,东至黄愚山、鳌山、太白山、钟南山山、草莲岭、华山。主枝是连接秦岭主梁,在海拔1500米以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需要保护的枝条;主梁两侧1000米以内和主枝两侧500米以内的面积按投影范围计算。
主要分支机构有:黑尼分公司、四方台分公司、首阳山分公司、兵精店分公司、高泰分公司、玉子分公司、奥摩分公司、兴隆岭分公司、尤金分公司、盐池分公司、荀悦分公司、巡干分公司、四方山分公司、刘玲分公司。本报记者赵铭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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