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七统一” 门店间不得自行调剂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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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实习生窦攀)记者9月1日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陕西省鼓励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对零售门店实行“七统一”管理,推进连锁企业规模化、集团化经营。
“七个统一”是指统一品牌标识管理、统一药品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管理、统一配送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管理、统一服务质量管理。其中统一采购管理要求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总部审核采购药品、供应商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统一采购药品;统一配送管理要求总部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和各门店的采购计划和需求统一配送药品,并负责不合格药品或质量无法确认的药品的统一回收和处理。未经总部批准,门店不得自行调剂药品;统一财务管理要求总部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各门店的运营费用和员工。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设门店,其总部可以直接向其门店配送药品,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配送药品。除受托配送的药品可以由受托方直接配送到门店外,各门店不得与受托配送企业直接发生经济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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