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明起施行 明确规定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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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陕西省实施办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支持成立慈善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活动。同时也规范慈善组织和个人的网上募捐。
强化政府和民政部门的职责
《实施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弘扬慈善文化,鼓励社会支持,加强慈善组织的自我管理,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能,提出了政府部门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保障的硬性要求。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慈善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为加快慈善组织发展,《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公益性风险投资、孵化、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前期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提升慈善组织发展能力。为确保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实施办法》还规定,慈善组织在完成注册或成立确认后,可同时取得出具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票据的资格,并可持标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注册证书向财政部门申请公益捐赠票据。
规范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
慈善捐赠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面向公众的公开捐赠,另一种是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捐赠。向公众公开募捐必须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只能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的具体范围内募捐。其他非慈善组织不能公开或私下集资。公开募捐可以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立捐款箱、举办慈善演出、慈善比赛、慈善销售、慈善展览、慈善拍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并在公开募捐开始前10天将募捐方案报送注册民政部门备案等方式进行。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为加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规范化管理,突出接受社会监督,《实施办法》明确了信息公开和信息平台建设发布制度,规定了慈善组织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办事处负责人名单、公开募捐方案、公开招募志愿者的要求, 第三方的评价结果等信息,并每年定期公布相关信息,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和亲属,因意外事故和突发重大疾病暂时在基本生活上有严重困难的,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帮助人应当对帮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或者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从帮助中获得的资金和物资应当用于帮助目的。
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电信运营商发布帮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提示公众,告知其该信息属于个人帮助行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被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侵占、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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