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检察院出台两个《指导意见》 重点监督损害秦岭黄河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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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通讯员)如何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陕西?如何预防和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8月23日,记者获悉,陕西省检察院为保护绿色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出了两个具有陕西特色的检察监督指导意见,为处理秦岭、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涉及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导,对加强和规范公益诉讼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据报道,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共发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线索970条,提出检察建议913条,起诉案件39件。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域特点和检察公益诉讼法,陕西省检察院对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公益诉讼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功能促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秦岭保护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生态环境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黄河长江治理》)
在监管重点方面,《秦岭保护指导意见》提出,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8大类28种违法行为应作为监管重点,特别是因擅自建设、砍伐森林、采矿、倾倒、狩猎、狩猎等破坏秦岭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以及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而侵犯秦岭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黄河长江治理指导意见》提出将水资源保护、河道防洪安全保护等4类25类违法行为作为监管重点,重点关注公民、法人破坏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 以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受到侵害的行为。
在监督方式上,两个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通过诉前程序、检察监督等方式,针对发现的常见行政监督漏洞,向有关行政机关发送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将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转送纪委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通过向党委报告发现的重大、突出、共性问题,全面行使检察和公益职能。两个指导意见强调,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检察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跨地区的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秦岭、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案件的协商联合处理机制。
据悉,全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秦岭、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效率,在办案和恢复生态环境方面取得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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