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调整上世纪60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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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提高陕西省60年代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规定补贴范围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精简,1958年以后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1961年降为1965年6月9日。他回到陕西定居,现在由陕西省民政厅管理。
通知规定补贴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0年(领取原标准工资的40%)的,每月生活补贴调整为390元(含医疗费50元);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领取原标准工资的60%)的,月生活费调整为506元(含医疗费50元);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领取原标准工资的70%)的,月生活费调整为676元(含医疗费50元);连续工作20年以上(领取原标准工资的100%)的,月生活费调整为1010元(含医疗费50元)。
通知要求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和支付。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由企业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分配。对纳入建筑业统筹管理的建筑企业,生活补助由建筑业劳动保险费解决。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而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生活津贴的调整和发放;上级机关不存在的,由原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调整发放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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