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陕西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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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委员会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扎实推进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该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对于重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发展区,应当依法积极全面开展。生态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发生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严重后果。同时,对于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求的事件,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协调索赔恢复工作;对于应由省生态环境厅进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在发现之日起7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并配合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属于其他部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应当及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转移到其他部门,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与合作。
《通知》还要求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局每月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本单位上月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直属各部门、单位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和资料移交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司。记者张伟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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