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西安男子与妻办离婚手续 被要求提供正常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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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张先生去专科医院看精神科。从那以后,他的生活和工作都过得很正常。但前几天他协议办理离婚手续时,工作人员得知他的经历后,要求他出具证明,证明他是“正常人”。
如果是协议离婚,必须证明自己是“正常人”
7月30日,张先生与现居长安区的妻子到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我们是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写好的。后来工作人员把我们叫进来面试了解情况。过程中工作人员问我老婆以前有没有得过精神疾病,她如实告诉了我,但她也说这件事已经过去30年了,这30年我再也没有生病,已经恢复了正常状态。但工作人员当时表示无法办理离婚协议。”张先生说:“然后工作人员也从我这里了解了情况,我也如实陈述了,但是工作人员说我这种情况,必须有相关证明才能办理离婚协议,否则不予办理。”
张先生介绍说,他23岁左右的时候,曾经咨询过安精神卫生中心的门诊。医生给他检查后,开了一些药让他在家吃。“当时我没住院,回家吃我的药。后来我再也没有什么异常,在一所学校当老师,当班主任,所以我是个正常人。没想到现在同意离婚。工作人员说我必须出具证明,证明我是正常人。但是这个证书哪里可以开?”
经过测试,终于拿到了“正常人”证书
张先生一开始觉得很无奈。他说:“我今年5月和同事去了Xi安的一家医院,脑电波完全正常。这不能证明我是正常人吗?"
经与张先生协商,工作人员表示需要有县级以上专科医院出具的证明,于是他去了30年前咨询过的安精神卫生中心,要求对方为他出具“正常人”证明。
然而,安精神卫生中心表示,他们只治疗“有问题”的患者,无法满足张先生出具“正常人”证明的要求。张先生随后向工作人员解释了他的情况,工作人员说,他必须为张先生做必要的精神评估测试,然后才能出具证明。张先生最后同意了这个计划。
7月31日下午3: 00,张先生完成全部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及证明到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最终成功办理离婚协议。
婚姻登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月3日上午,华商日报记者前往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咨询。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相关精神疾病(指精神分裂症、躁郁症等严重精神疾病)不能结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如果知道前来申请离婚登记的一方有精神病史,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该方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坚持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应当要求其提供能够证明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鉴定。
工作人员还表示,目前治疗精神病的难题在医学上还没有解决。即使患者经过治疗已经“临床治愈”,但如果不坚持用药或遇到刺激,仍然容易复发。“离婚协议签订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正常吗?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吗?”因此,为了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类似情况下应终止该程序。
编者: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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