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新闻]丹凤县原副县长曹安良受贿54.9万 一审被判3年并处罚金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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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对丹凤县原副县长曹安良受贿案的一审判决,曹安良因受贿54.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曹安良系商洛市人。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商洛市监察委员会拘留。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被捕前是丹凤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安良受贿罪,于2020年6月1日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曹安良在辩护人的法律帮助和见证下,主动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处罚书,并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提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的量刑建议。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发现,被告人曹安良在2014年至2019年担任丹凤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54.9万元。商洛市监察委员会从上述贿赂中查获现金1万元,其中40万元被被告曹安良用于非正常费用,其余用于日常消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安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包、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4.9万元,犯罪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安良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应当依法惩处。被告在法庭上认罪,并承认了供词和处罚。根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首,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并承认处罚的意见,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观点。经调查,被告人曹安良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犯罪事实,自首。在审判前,他可以签署认罪处刑书,并在审判过程中主动认罪、认罪处刑。采用辩护人的上述观点。根据本案情况,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但不应适用缓刑。因此,驳回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意见。
近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曹安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查封案件的违法所得1万元由查封机关上缴国库;剩余的违法所得53.9万元将继续追缴。
华商日报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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