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重庆判决互联网名誉权侵害案 新浪等网站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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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丰都县近日判决网络名誉侵权事件,北京新浪互联新闻服务有限企业、重庆市电信有限企业丰都县分企业因其网站言论监督管理无力,其余名誉权受到侵害,丰都法院两被告分别在新浪网,
2007年7月6日,一位读者在北京新浪互联新闻服务有限企业经营的新浪网网站“新浪论坛”的“新浪杂谈”栏中加入了题为“请看:丰都××企业最大的一坤粪”的布告栏,本文采用下游、淫秽的语言, 复印件还阐述了原告的具体身份。 当月16日,新浪网要求投稿人删除投稿。 应该贴在新浪网上的一共保存11天。 该文于13日在重庆市电信有限企业丰都县分企业经营的丰都新闻港网站的“鬼城吆879;语”论坛上复制粘贴了3次。 15日、16日,丰都新闻港网站相继删除了该文。 粘贴在丰都新闻港的网站上保存了4天,阅览者人数达到了200人。 馀某通报丰都县公安局,因找不到贴士,向法院起诉新浪网、丰都新闻港网站,要求消除影响,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社会对公民或者法人的信用、声望、品德、才干、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各个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人在新浪网和丰都新闻港发布的帖子指向的人物特征确定,文中具有明显侮辱、诽谤他人的文案。作为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的新浪网和丰都新闻港网站,依法应当对法律禁止发布的新闻负有监管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应当且能够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或人工手段对新闻进行审查,并依据表面合理标准审查评估是否属于《网络新闻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发布的新闻。在审查新闻时,两网站通过关键词过滤及人工浏览应当能够发现该帖子采用的侮辱性语言,能够审查评估出其用语明显系对他人名誉进行损害,明显属于《网络新闻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发布的新闻,应当有义务且有能力及时删除该侵权新闻,停止该新闻的发布、传输。然而本案新闻发布者将该文发布到网站后,两网站没有对帖子文案履行合理的监控、及时删除的法定义务,致使该文在网入驻播,客观上侵害了余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余某的精神损失,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范围较小,损害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通过其他责任形式足以恢复,其精神损失主张不予支持。丰都法院遂依照关联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作出了二网站分别在各自开设的网站上向余某公开赔礼道歉,驳回余某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丰都法院的一审判决。
目前,新浪网与丰都新闻网被告按判决提交了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法院审查后将予以刊登。(记者秦力文) 【: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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