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新闻]《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网讯(孙倩)2月28日上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领导介绍了《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认《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对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凝聚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我省经营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适用范围涵盖各类企业和单位
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
根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条例共七章五十四条,适用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民营非公有制企业。另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可以参照本条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条例规定了生产方式和企业及职工代表人数;它规定了谈判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内容是:(1)工资分配方案、标准和分配形式;(二)最低工资、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三)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四)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劳动定额等标准;(五)试用期和病假,以及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等特殊情况期间的工资;(六)工资、生活费的支付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协商的具体程序和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参考因素;规定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不得采取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动;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工资谈判机制和制度,消除谈判人员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更好地引导和帮助职工和企业进行工资集体谈判。
此外,考虑到企业之间经营条件的差异,为了更好地适应我省的实际情况,条例还规定了一年的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后可以是两年。
坚持平等协商和依法协商
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是保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保持劳动者合理劳动报酬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规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给予企业一定的灵活性,规定如果企业经济效益增加,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增加员工的工资调整幅度。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无法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当调整工资水平。目的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员工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建立区域和行业咨询系统
保障中小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在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何绍林表示,鉴于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占gdp的54%,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中小企业所占比重相对较大。为了在中小企业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该条例建立了区域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根据规定,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在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的指导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解决中小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愿谈的问题,维护中小企业就业稳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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