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新闻]陕西省发布全国首部省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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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从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三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合理规范了我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责任、省级综合执法部门监督考核责任、设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业务指导、监督考核责任和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责任。
条例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权限和范围,规定了综合执法中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确定了综合执法范围以外的设区市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其他条件,并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的权限和程序。
同时,条例规范了执法行为和执法协作,规定了日常执法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共管人员管理制度、执法案卷归档取证制度、与其他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席何少林介绍,在立法过程中,由于缺乏成熟的经验可借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中央改革精神的指导下,始终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并立足我省实际,积极探索和推进。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一切从实际出发。共同管理人员的理想人数不应超过正式执法人员的人数。但是,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在多个地方的调查和征求意见,了解到我省各地城管执法一线队伍中的共管人员数量远远大于正式执法人员数量,且受人员配备、地方财政等因素影响,现状短期内无法改变。因此,为了使法律法规与实践相协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应从我省城市管理的实际出发,随着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时机成熟后再进行规定。
此外,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条例还增加了综合执法概念的界定,明确细化了执法范围,补充完善了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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