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重庆“城管打死小贩”案宣判 一名被告被判无期
本篇文章1226字,读完约3分钟
对于受害者持刀阻碍执法,三城管队员采取了取颈、打拳、踢等违法手段予以制止,受害者当场倒下,三城管队员积极救助,但未能挽回受害者的生命。 今天上午,重庆市五中法院对引起社会关注的三城管故意伤人死亡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公开判决。
法院审理后明确被告人周鹏、代剑、肖在元均是重庆市一主要城区综合行政执行局综合执法大队的市容协理员。 2008年7月30日12点40分左右,三被告人在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大队的员工表某执行城市综合维修事业中,开车巡逻到管辖区域所在体育场的入口附近,刘某及其妻子袁某在酒馆的侧门堡坎人行道上凉粉 三人抢走刘某的刀后,和刘某扭打,三人用勒颈、踢等手段殴打刘某的头面部、胸腹部等部位,让刘某当场倒下,被告人周鹏等人救助刘,打电话给“120”,被告人肖元、代剑等人 法医检查,刘某死于外伤引起的弥漫性轴突损伤。 当天,周鹏被告在现场被警察当场扣押。 被告人代剑在某区综合行政执行局综合执法大队临时办公室正要去钟某和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被赶到的公安人员抓住了。 被告的肖元在别人电话通知后,自愿投降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鹏、代剑、肖在元是市容协管员,在为阻止受害者违反而布置摊位受到强烈干扰时,与受害者吵架,共同实施殴打行为,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周鹏因共同犯罪行为积极,多次对受害者实施殴打行为,事发后积极救助受害者,有一定悔恨的表现,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代剑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事发后对受害者积极实施救助,有忏悔的表现,且有案件自首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肖元因共同犯罪对受害者实施瓶颈等暴力行为,作用相对较小,事件后对受害者积极实施救助,有一定的忏悔表现,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事件发生后,受害者的亲属在得到赔偿后书面表示要求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三被告人的行为,因此可以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三名辩护律师分别平均提出受害者在本案中有过失的辩护意见,审判中受害者刘某三名被告人作为两个十字路口综合执法大队的市容赞助者解决了其违反的摊位行为,持刀阻挠,双方被捕,纠纷埃斯卡累 因此,受害者对本案的原因有一定的过失,可以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肖在元没有实施殴打行为的辩解意见、被告人周鹏及其辩护人对周鹏有自首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代剑、肖在元辩护人曾防卫过三被告人行为的辩护意见、被告
被告人对代剑的辩护人向代剑提交了投票案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调查了相关证据,发现案件的子孙剑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自首和立功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与自动投票的规定 法院采用这个辩护意见。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鹏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了政治权利。 被告人代剑犯故意犯伤害罪,有期徒刑12年,被剥夺政治权利。 被告的肖元犯故意犯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剥夺了政治权利。 (作者:刘璐)
标题:【时讯】重庆“城管打死小贩”案宣判 一名被告被判无期
地址:http://www.huarenwang.vip/new/20181024/11.html
免责声明:陕西新闻网是一个为世界华人提供陕西省本地新闻的资讯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陕西新闻网的作者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