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同命同价”,不应仅限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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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漳州法院率先在湖南试点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统一适用于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随军家属生活费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这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例。近日,安徽、陕西、河南等地启动了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这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将成为历史。(12月22日,新京报)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所以是无价的。但是,当一个人在事故中丧生时,他的生命由于死亡赔偿而受到金钱的重视。长期以来,我国的死亡赔偿制度存在“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最大的“硬伤害”就是城乡差别太大。有案例为证:花季的同一个女孩同时死于车祸。两个有城市户口的孩子获得了20多万元的补偿,另一个有农村户口的孩子只获得了9万元的补偿。因此,我国死亡赔偿金的不公平性存在广泛争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为了维护公平,促进社会和谐,2010年7月,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倡导“同命同价”,这无疑是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一大进步。但从《侵权责任法》实施多年来来看,“同命同价”的成功案例很少。基于此,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9月,最高法发布《关于授权开展城乡人身损害统一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授权省级高院开展辖区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城乡居民统一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并要求在今年内启动。这无疑是真正落实了“人不分城乡,地不分”的“同命同价”。然后,陕西、湖南等试点城镇统一交通事故个人赔偿,“同命不同价”有望结束。
事实上,交通事故赔偿实行城乡统一,消除了户籍壁垒。早在2014年7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统一城乡户籍制度,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可以预计,随着新户籍制度的稳步推进,城乡差别将被彻底消除,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将实现相对平等。这是必须坚定不移坚持的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必要条件,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是“同命同价”的重要标志。
换句话说,城乡“同命同价”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进步。这就要求“同命同价”并不局限于相对平等,而应该充分体现在公共服务中,包括相对平等,它具有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住房安置、医疗卫生、子女就学、公共文化、办证等多重公共服务。因此,要实行城市公共服务全覆盖,建立保障流动人口权益的长效机制,并在培训、就业、社会保障、维权等方面做出具体安排。,从而为流动人口在城市安居乐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并从制度上给予他们心理认同和归宿。汪昌莲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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