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共30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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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首次新闻发布会,庆祝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40周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绍林介绍了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截至2019年11月底,全省有效地方性法规307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195件,市级地方性法规112件。
关注民生利益
坚持立法为民
人民希望和立法想要是立法工作的显著特征。历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把群众关心的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人民意志,赢得人民支持。
“我们不仅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而且关注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事项。按照“急用第一、易用第一、及时补充、不断完善”的思路,坚持不冲突、有特色、可操作,努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何绍林介绍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立法为民,这样法治的结果对人民更有利。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公司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企业工资支付规定;针对村庄建设的无序和混乱,制定了《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为了解决“小切口”的大问题,制定了《小餐馆和小食品作坊摊贩管理条例》,依法指导和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加工和经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同时,要求管理部门提供良好的服务,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省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加强对法律法规建设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立法过程中,通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立法专家咨询论证会等一系列民主立法措施,形成了完善的民主立法工作机制。
推进市政立法工作
稳定的开始
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修改决定,正式赋予所有设区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确定宝鸡等9个区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陕西省立法主体由2个增加到11个。随后,通过加强业务指导、跟班、举办培训班、提供立法制度示范、制定法律法规审批工作程序,推动设区市立法工作稳步启动。
何绍林介绍,面对立法主体的增多,省人大把提高设区市的立法能力建设作为重中之重,采取了指导立法计划、提前介入、参与论证等方法。,了解设区市立法的重点和难点,建立和完善顺畅高效的联系和指导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审批工作机制和方法,严格合法性审查,及时指出重要的适当性问题,帮助提高立法质量。截至目前,9个具有立法权的新城市围绕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了37项地方性法规。
在依法立法方面,省人大坚持改革同时废止发布,及时清理不符合中央精神、法律和时代要求的地方性法规。1996年以来,根据全国人大的要求,进行了7次大规模的集中清理,修改废止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在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中,有129件被多次修改,占总数的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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