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统一机动车事故城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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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Xi 11月14日电(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制定《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陕西省法院将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意见认为,机动车事故责任争议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按照陕西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统一计算。机动车事故责任争议案件中,随军家属生活费按照陕西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统一计算。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曾宏伟表示,试点工作是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民生保障体系”的重大部署。以试点工作为起点,稳步推进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统一补偿标准改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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