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统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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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杜敬波)11月14日,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制定《关于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中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适用的意见(试行)》,陕西省法院将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陕西省高院副院长曾宏伟表示,根据意见,在统一补偿标准方面,考虑到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城镇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支出仍高于农村居民。本次试点采用“高或低”的原则。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家属生活费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充分保障灾民利益。
陕西省高级法院第一人民法院院长赵表示,统一城乡居民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将大大提高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标准统一后,案件处理将不再涉及适用哪个标准的问题,不仅减少了审判调查的工作量,消除了虚假证据,而且减少了因适用标准而引起的上诉,从而提高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短期内,由于统一适用较高的赔偿标准,一些原本适用较低标准可以由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案件,会因赔偿标准的提高而无力支付,从而进入执行程序,造成执行案件的增加。同时,统一补偿标准试点项目将有助于营造尊重个人生命健康权的社会氛围,促进和提高人们的风险防范和安全意识。
本意见适用于意见实施后尚未结案的案件,包括正在审理的一审和二审案件;本意见不适用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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