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结案 破坏生态环境 除了罚款还得掏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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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着82多万元生态环境补偿费上缴国库,陕西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宝鸡结案。这意味着,今后企业发生环境污染犯罪后,除了可能被起诉的企业相关责任人和企业需要缴纳一定的罚款外,还将承担污染整治费用的赔偿责任。
群众反映自来水有柴油味
2018年4月17日,渭滨区政府总值班室接到自来水公司举报,群众反映清江地区供水管道自来水有柴油味。渭滨区政府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采取对策。
据调查,污染源位于中铁十七局保平高速公路lj-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银东峡小石沟工地。原来,4月16日晚,司机周在施工现场为一隧道出渣工程的自卸车加油,油箱容积约220升。4月17日上午8点,司机上班,发现车底部有油迹。经检查,发现车辆油箱底部损坏,导致漏油。油箱失速剩余约40升,泄漏的柴油总量约为180升。泄漏的柴油排入银东峡,流入清江,到达嘉庆水源。
事故发生后,宝鸡市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和物资进行紧急处置,拦截吸附了污染河水,清理了污染土壤。同时对柴油泄漏的河段进行采样监测,为后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做好了积极准备。
公司共赔偿82.4万元
2015年,中国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2018年开始,试点范围将扩展至全国。但在此之前,由于陕西不是国家试点,省内没有市区,只好“摸着石头过河”。
经过积极沟通协调,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派出工作人员,对清江污染河段的生态环境破坏情况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跟踪评估。2018年7月,完成“4·17宝鸡柴油泄漏污染清江事件”应急阶段环境损害评估与评估报告。
然后是与问题企业的薪酬咨询。今年3月,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协议,中铁十七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共赔偿82.4万元,包括应急处置费和生态环境破坏价值费。
该省有六起赔偿案件
2019年,针对陕北北洛河不同时期发生的两起污染事件,省生态环境厅和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也完成了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改变企业污染、人民痛苦、政府买单的现状,实现环境价值和损害的责任,增加环境污染损害的违法成本,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截至目前,全省共有6起赔偿案件。其中,3起案件已经结案,3起案件正在委托评估。
截至目前,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累计达846万元。接下来,陕西省将于今年制定《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咨询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配套制度。
下一步,将从2017-2019年各城市的环境处罚案件中找出至少5起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并列出清单,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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