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发布 3000户以上小区要规划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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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规划建设
居民人数还没有达到1500人
或者按照零星地块进行开发转让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该以周边地区为基础
学龄儿童学校(公园)需求
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总体规划和建设
人口超过30万的县(市、区)
一个应该被规划和建造
适应人口规模
公立特殊教育学校
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
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或者特殊教育班
10月24日,《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出台。幼儿园规划1500户以上,小学、幼儿园规划3000户以上。
学校规划建设的实施纳入教育督导
《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专项规划建设实施纳入教育督导范围;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对中小学和幼儿园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专项监督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布局、办学性质、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公安、统计等部门科学计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在校(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组织编制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研讨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专项规划的依据和主要内容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
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和中小学、幼儿园办学的性质、数量、规模和地点。
中小学、幼儿园要先建后退
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合并和恢复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规范进行。因学生减少确需合并中小学、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寄宿生学习和生活保障等因素,制定合并方案,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撤并方案应当通过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学生家长、学校师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方的意见。
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先建后退,合并后原有校园建筑应优先考虑当地教育的需要。
受委托开发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验收后应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规划建设新建住宅区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可以通过政府统一建设或者委托开发建设的方式进行。
采取政府统一建设方式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用地和建设成本进行统筹规划。
采取委托开发建设方式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委托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委托开发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移交给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分阶段规划和建设居住区的学校应与第一次开发同时交付和使用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规划建设新建住宅区时,应当与住宅区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建设的居住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在开发建设第一阶段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交付。
未按前款规定施工和交付使用的,房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新建住宅区不符合中小学、幼儿园规划设计规定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手续。
学校周围300米内不得修建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选址应当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充分考虑校园周边的公共安全。
周围1000米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或垃圾填埋场;
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场所;
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噪声场所;
不得开展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教育建设预留土地的性质或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并及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性质或者用途;不得占用其边界内的土地;不得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开展与教育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教育用地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并更换有效面积不低于原规划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更换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服务半径、位置等要求。华商日报记者赵瑞丽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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