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新闻]陕西:加强疾病预防防控机构建设 完善重大疫情预防控制体系
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冠肺炎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决定》,提出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系。
陕西省在决定中提出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传染病要建立省市级医院,县级医院要在综合医院建立符合要求的传染病病区和传染病门诊。新建、改建、扩建医院应当整体设置传染病病房,用于疫情期间的综合利用和特殊治疗。
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按常住人口比例配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各类工业园区和开发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加大对负责疫情防控的公共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实验室设备的投入;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完善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评估和激励机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履行传染病报告职责,不得拖延、漏报、瞒报或者谎报。将重大疫情联合防控纳入村(居)委会和社区职责,增强基层防控能力。
陕西省将进一步完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紧急医疗救助机制,做好应急资金储备,确保医疗机构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下先救治后收费,完善异地医疗保险即时结算制度。
此外,决定还提出,个人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不仅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在征信平台上收集其失信信息,并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徐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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