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确定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范围 《陕西省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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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九章八十九条。修改工作持续了一年,将于2019年12月1日生效。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分为总则、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九章。
据初步计算,核心保护区面积8100平方公里,约占秦岭面积的14%,比2017年的规定高出近20倍。秦岭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依法采取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
确定“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范围
为了突出保护优先的原则,《条例》界定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范围。
其中,《条例》第15条规定,“除国家陆地空:确定的城市发展边界外,秦岭以内的下列区域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 1)海拔2000米以上的区域,秦岭主梁两侧1000米以内的区域和主枝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的核心保护区;(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四)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系统保护的区域。”
《条例》第16条规定,“秦岭以内除国家land/きだ0/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区和城市发展边界外,下列区域为重点保护区:( 1)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二)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三)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植物园和水利风景区的重要功能区;(四)水产种质保护区、野生植物栖息地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大中型水库和天然湖泊;(五)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秦岭内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实行工业准入名单制度
《条例》明确“核心保护区不得开展与生态保护和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并对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制度,对产业和项目实行全区域、全过程监管。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实行工业准入名单制度。省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区体系和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产业准入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产业准入名单的要求,严格审批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采石。
该条例规定在开发和建设活动中保护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
其中,《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核心保护区内已建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拆除,恢复生态;在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价和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整改或者撤销、拆除,恢复生态。”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山区采石。已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和现有的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限期退出。”(综合)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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