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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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9日从省卫生厅获悉,全省将统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省级补充药品”不再按基本药物管理。陕西将重点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足,促进上下游医疗机构药品衔接,帮助实施分级诊疗制度,逐步缓解“看病贵”问题。
陕西省近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动态调整,所有基本药物均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分类合理制定陕西省公共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不断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应制定医院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医院药师在药品指导、审核和监督中的作用,将基本药物的使用纳入处方点评的重要内容,与绩效考核挂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同时,陕西省将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激励机制。基层医疗机构的考核结果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挂钩,城市和县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将纳入公立医院改革补助资金的考核和绩效。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设置基本用药指标,并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此外,陕西省将完善基本药物报销和减费措施。建立陕西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按程序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加大政府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控基本药物的投入,减轻群众药品负担。在保证药物疗效的前提下,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的管理应优先考虑基本药物。探索通过多种资金来源提高基本药物保障水平的途径,最大限度地减少患者的药物支出,增强人们的获取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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