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发布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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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新修订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
《办法》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行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提条件,进行捆绑、服务或变相收费。
其中,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的照明、景观、消防、保安、电梯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水电费用。,电梯维护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实行抄表到户的,应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信息。,并自觉接受监督。
《办法》鼓励物业管理区域内短期停车服务费的优惠待遇,规定“临时车辆停放服务费最高单日收费限额。”
但是,对于30分钟内临时停车的车辆;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应急救援、救护车、环卫等执行公务的专用车辆;残疾车辆(仅限居住区地面无障碍停车位停放的残疾人驾驶车辆)等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本办法要求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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