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秦岭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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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多项法规,其中《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多次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共分九章八十九条。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发建设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法规进行了完善。
条例规定,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核心保护区不得开展与生态保护和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开展与其保护功能不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秦岭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工业准入名单制度。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采石。
在核心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区不得异地新建、扩建或者改建。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开发范围内基层人民政府的职责,明确规定了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严格控制国家和省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布局。在重要生态功能区进行开发活动的,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活动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补偿和生态修复。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保护林草植被,促进生态和自然恢复,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封育,禁止放生牛羊等草食动物。封山禁牧应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封育结合、严格监管的原则。
在封山禁牧区,禁止放养牛羊等放牧动物。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每人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的,可对每个(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者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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