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拟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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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薛胜贵)9月25日,记者从十三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获悉,《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查结果报告建议,要明确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补偿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常委会部分成员和地方政府提出,结合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建议,根据国家和本省主要功能区的规划要求,经认真研究,修改稿第二稿增加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严格控制国家和省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开发项目布局。在重要生态功能区进行开发活动的,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活动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补偿和生态修复。
按照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要求,参照《长江保护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增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鼓励按照政府领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设立生态修复基金,采取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修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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