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公开征意见 规定条件不符 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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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记者获悉,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率,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发改委起草了《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时,应当完成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举借债务
筹集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其他预算资金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根据该办法,政府投资资金应投资于社会福利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主要是非经营性项目。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借入债务筹集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
保险和履约保证体系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通过网上平台并使用网上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风险控制。根据本办法的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变更设计方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协议,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金,不得由建设单位垫资建设。
财政资金余额
按要求归还国库
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消防、人防空、安全生产和建设档案的专项验收,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投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也可以委托项目部或下属投资部门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结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返还国库。
转移、侵占和挪用政府
投资基金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不符合要求,还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即: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批准不符合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未按照规定批准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预算的;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安排投资补贴、贷款利息补贴等政府投资资金;其他在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案件。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法律法规举借债务筹集政府投资资金;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的;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还将依照有关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8月29日前寄回qzm16@163邮箱,也可邮寄至陕西省Xi市新城区新城大院8号楼投资办,邮编710006。
我们的记者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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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公开征意见 规定条件不符 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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