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新闻]陕西拟制定实施办法未来遭受家庭暴力将有法可依
公告截图。
近日,省司法厅就《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措施》共有27条,其中详细阐述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受害者临时庇护所的建立和管理。
定义:经常虐待也是家庭暴力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虐待、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心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给予训诫,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帮助: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建立临时庇护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机构反家庭暴力合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可以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提供反家庭暴力心理健康咨询、施暴者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正、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涉嫌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按规定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办法》明确,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设立临时庇护所,或者依靠救助管理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临时避难所应配备基本的安全措施。也可以从社工服务机构或组织购买服务,利用社会资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生活救助。
保护:情节较轻的,发布通知并走访
根据《办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到重伤、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看管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在临时住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因家庭暴力而严重受伤,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无人照顾。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和协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和照顾他们。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施暴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予以警告。《办法》除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警示函的具体情况外,还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应当对收到警示函的加害人和受害人进行探视,检查警示函的执行情况,并监督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李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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