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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新闻]物业利用共用设施从事经营 70%收入归业主使用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10-16 21:48: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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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省司法厅近日发布了《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征求了公众意见。

《条例》指出,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决定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聘请专业机构承担机电设备维修、环卫、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房屋外观或者在外墙上开启、扩大门窗;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擅自将住所改为经营场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质;利用财产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侵占绿地,破坏花草树木;倾倒垃圾、乱扔垃圾;摆摊设点,乱拦车辆;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的;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悬挂。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有权投诉和举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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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营业收入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由业主使用,可以用于补贴业主委员会的费用,可以列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其余30%补贴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费用。营业收入应单独分类,独立核算,营业收入的收入和支出每半年公布一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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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规定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于5月29日前致函Xi市雁塔区龚建路50号(邮编:710043),或致电029-87292594反馈。(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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