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东航集体返航事情再思考:能否过得了法律关?
本篇文章2156字,读完约5分钟
现在,在航空空法大幅落后空行业迅速发展的现状下,飞行员们找不到有利于保护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权利的法律武器和法律途径,东方航空空 企业云南分企业参加集体返航的飞行员们的这一行动被各尺寸的航空空企业唤醒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空法》第46条的规定, 在妨碍民用航空/[]的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了确保民用航空空器及其装载者的安全,机长有权处分民用航空空器。 ”。 根据这项法律,在飞行中,机长对飞机的运行拥有处分权。 这个处分权应该包括返航的权利,东航对外传达的返航原因是“天气不稳定,航线遭遇乱流,被迫返航”。 因此,在事件还没有明确之前返回机的理由当时是法律规定的。 返航仍然是船员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 与罢工完全拒绝从事,不从事在法律性质上完全不同。
但是,根据中央气象台预报的气象资料,天气不稳定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今天,东航又宣布“集体返回”的某人作为要素存在。 这里的人为因素应该包括飞行员的生理、心理状况等很多因素。 例如,飞行员情绪不稳定,心理变动大,可能影响飞行安全,机长有权对飞机进行返回处理。 在这个“集体返回”的事情上,飞行员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与航空空企业矛盾,这样表达了自己的不满,因此应该认定为飞行员的消极怠工行为。 飞行员必须以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企业之间的矛盾不应激怒无辜的乘客,不应损害广大乘客的利益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擅自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不顾客户的利益和人身安全,那就是滥用自己的权利。 如果这种行为造成人身事故和重大公私财产损失,那不是消极怠慢,而是飞行员玩忽职守。
综上所述,飞行员返回的行为是否合法,重要的是船员是否有权决定返回,以及权力的行使是否适当。
乘客应该享受索赔权
不可否认飞行员的集体返回行为给乘客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但乘客拥有索赔权,可以向航空空企业要求赔偿。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乘客和航空空企业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他们的合同关系在航空空企业出票时成立。 另外,根据合同约定,航空空企业有义务按时安全运送乘客到目的地,如果因航空空企业原因航班延误,航空空企业将承担违约责任,对旅客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李误的旅客可以据此向航空空企业负责赔偿。 但是,根据2005年7月31日在我国生效的蒙特利尔条约,如果通过影响承运人经营的罢工限制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即这次飞行员的行为被认定为罢工行为,则航空空
其次,参照海外相关立法,欧盟《关于拒绝、取消或延误航班时旅客补偿和援助的常规规定》(简称第261条,自2005年2月17日起正式生效)拒绝了来自欧盟境内机场的所有航班或eu 这个赔偿不仅适用于航班拒绝超售的情况,还适用于航班的取消和长期延误。 但是,承运人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时,上述赔偿可以减少也可以不支付。 《261条款》确定规定了承运人的告知义务,条款第14条专门规定了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同时对告知的地点、方法进行了确定规定,在《261条款》的相关规定和精神中也确定规定罢工在特殊情况下不予赔偿 在这次情况下,如果飞行员的“集体返回”行为构成罢工,航空空企业有权限制或免除法律责任,但航空空企业忠实地告知义务,向乘客告知“集体返回”的真正原因。 否则,将是对乘客的欺诈,根据顾客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航空空部门必须承担两倍的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117条、第118条、第119条和第120条的规定,在这次事件中,由航空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或其他负责人承担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因为航空空企业和飞行员承担着旅客的生命安全。 因为这个要求赋予他们对其员工更高的观察义务,对违反规定的人员施加严重的法律责任直到刑事责任。 在此事件中,航空空企业领导负有行政管理和组织协调不可或缺的责任。
加快航空空立法迫在眉睫
“集体返回”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飞行员和航空空企业深刻矛盾加剧的必然结果。 这次的事情给乘客带来很多不便,不值得提倡。 但是,经过这次的事情,也警告了相关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寻找应对措施。
首先,飞行员集体返回反映了民航企业劳资关系紧张,激烈矛盾持续了很长时间。 企业管理层必须强制施压,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正视反省,而不是畅通内部纠纷的处理途径。 随着社会民主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民航行业本身的迅速发展表明,通过强烈的独裁管理束缚飞行员,使终身企业具有效力。
其次,集体回国事件也反映了现在中国工会制度的困境,集体劳动者的要求不能通过比较有效的顺畅渠道表现,但由于单一劳动者的要求很容易被控制在现在的体制内,目标相同或相近的单一劳动者们自然地联合在一起,因此
再次,集体返回事件也反映了加快中国航空立法的必要性。 从1949年11月2日中国民航空局成立到现在,中国民航空业发展迅速,但与之鲜明对应的是航空空立法的严重滞后,现在中国的民航空立法是10 法这一领域的《基本法》与航空空业的迅速发展和改革形势不一致,为了适应迅速发展的航空空运输市场的优势,需要尽快修订和完善。 另一方面,政府在市场准入限制(如所有权利控制、市场准入、投资、航线资源分配等)和竞争行为限制(如价格限制、安全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等)等领域的迅速发展和航空空公司身边利益的管理
标题:【时讯】东航集体返航事情再思考:能否过得了法律关?
地址:http://www.huarenwang.vip/new/20181024/11.html
免责声明:陕西新闻网是一个为世界华人提供陕西省本地新闻的资讯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陕西新闻网的作者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