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召开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政策吹风会 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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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ic图片(记者王)12月6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印发的《全国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安召开试点扩大政策情况通报会。
会上,省医保局医疗价格与招标采购司介绍了国家组织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的背景,以及陕西省实施试点扩大的进展情况;省卫健委药品监督管理司出台扶持措施,支持试点扩大政策;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司介绍了所选药品质量监督的工作安排;省级医疗设备招聘平台介绍了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中药品选择平台的编制。并一一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记者了解,根据国家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陕西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11月7日,陕西省医保局等6个部门下发了《全国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方案》,要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不含试点城市xi安)、 驻陕军队医疗机构和定点社会医疗机构自愿参加扩面试点,鼓励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扩面试点。
下一步,陕西省将主要实施试点扩张任务:一是确保完成商定的采购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行盟区(陕西)药品集中采购25种选定药品价格,确保完成根据选定企业数量确定的上一年度协议采购量的50%~70%。二是加强采购和使用管理。完善优先采购和合理用药机制。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成本控制、药品比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限制、药事委员会审批为由,影响选定药品的采购和使用。严格执行按通用名开药的要求,确保所选药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三是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选定的药品生产企业是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能保证药品质量并按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供应,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药品生产企业承担。加强对部分药品质量和销售的监管。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好的配送企业所选择的药品。建立生产企业停产举报制度,制定应急预案,严肃查处违法企业。第四,加强非处方药的管理。医疗机构在保证选定药品约定采购数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省级医疗器械采购平台以转基因名义采购价格合适的非选定药品。对纳入扩试的25种仿制药,如果同一品种药品有3家以上生产企业通过一致性评价,在保证供应的情况下,不再选择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进行药品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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