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关于违规用水行为的确定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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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供水管理,规范用水秩序,促进供水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陕西省供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以下行为为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用水和设施安全规定的违法用水行为: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损坏;
(二)擅自开启、关闭、拆卸、改变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擅自将自建供水管道、自备供水管道、中水管道和压力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四)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水泵、直接抽水和加压取水的;
(五)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六)挪用或转卖城市公共供水的;
(七)违反消防设施专用规定,擅自获取消防设施用水的;
(八)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供水设施安全和水质的活动。
以上违法行为”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的用水损失和设施维护费,并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习记者张巨科整理)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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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关于违规用水行为的确定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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