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统一机动车事故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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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上午9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统一城乡居民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2日《关于授权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的授权,陕西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本省开展统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意见包括三个内容:
一、机动车事故责任争议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陕西省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发生机动车事故责任争议的,随军家属生活费按照陕西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适用于本意见实施后尚未结案的案件;本意见不适用于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审结的案件,或者由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2004年5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赔偿、死亡赔偿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区分。这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制定的司法政策。在实践中,由于城乡之间的补偿标准不同,在相同的情况下,不同主体的补偿金额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从而导致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的讨论。宁军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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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陕西统一机动车事故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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