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实现“同命同价” 陕西机动车事故 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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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下月起,陕西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统一,实现“同命同价”。这是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11月1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此前,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明确了具体工作。
试点范围:从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入手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的差异,适用何种赔偿标准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案件审理的难点,也是引发上诉甚至信访的主要因素之一。
“陕西省选择在全省试点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首先,认为陕西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比例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70%以上,涉及伤残赔偿和死亡。家属的赔偿和生活费问题更为突出,此类案件的试点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曾宏伟介绍。
他说,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初步尝试就是从这类案件开始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和社会已经有了很高的接受度。另外,由于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及车主购买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较为普遍,保险公司代为赔付的可能性更大,可以有效减少侵权人因赔偿负担增加而无力赔偿,或者因赔偿不足而产生的新矛盾。
补偿标准:
去年的城市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考虑到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城镇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支出仍高于农村居民。该试点项目采用“高不低”的原则。
不再区分受害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陕西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家属生活费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充分保障灾民利益。
需要说明的是,意见适用于意见实施后尚未结案的案件;意见实施前已经审结的案件,或者经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查的案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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