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长沙男童遭疑似精神病患殴打致死,精神病人犯罪会担刑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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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沙一名9岁男童被一名疑似精神病的男子殴打致死。近年来,精神病人刑事案件频发。如何有效地对待和控制这些特殊群体,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据红星新闻报道,11月5日下午,长沙市一名9岁男童被小区内一男子袭击。整个过程持续了30分钟左右。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孩子死亡。一些社区居民说,涉案男子涉嫌精神病。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是否为精神病人,有待警方调查。
京恒律师事务所驻上海办事处高级合伙人于超在接受国际文传电讯社采访时表示,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无法辨认或者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于超解释说,“不是精神病人没有刑事责任。他是否负有刑事责任必须通过法律鉴定程序来确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鉴定,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可以给予强制医疗。”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山提出,对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应当根据情节区别对待。“关键看精神病人在犯罪时是否有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就看是不是在作案时的发病期。如果精神病人在犯罪时有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非发病期犯罪,那么精神病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这需要法医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
根据国家卫健委和民政部门的数据,中国有超过1600万的重度精神病人。截至2017年底,登记的重度精神障碍患者已达581万人。事实上,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群体做出了特殊规定。
但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违法犯罪”案件频发,引发了舆论讨论。
2017年2月18日,武汉武昌火车站“砍头案”轰动一时。犯罪嫌疑人胡某在一家面馆门口手持面厨刀,砍断面馆老板姚某的脑袋。事后发现胡有残疾证,伤残类别为“精神”,伤残等级为“二级”。2018年6月27日,一审宣判。判决认定胡为有限刑事责任人,判处他故意杀人、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2.5万余元。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则案例,日前一审宣判了湖北一男子“勒死精神病院患者”一案。根据判决,张邻水(化名)因其室友打鼾声音过大将其杀害,并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每当此类案件发生,就有网友认为精神疾病成为这些群体逃避法律责任的“免死金牌”。北京史静办事处高级合伙人陈凡认为,造成这种印象的部分原因是对精神病患者家属和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家庭是防止精神病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但由于各种原因,第一道防线往往容易被攻破。另外,法律规定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门槛太高,也让没有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及其家属有了侥幸心理。”
赵良山指出,精神病人的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虽然近年来,国家要求地方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管理和登记,但仍需要病人家属、社会和有关部门积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责任,构建联合管理的长效机制。如果没有健全的社区管理制度,精神病人就会形成恶性循环。”
赵良山建议完善政府、社区、社会和家庭的联动机制,深入开展社区信息登记,建立档案,落实监护人,分类落实监督处理措施。“对于有困难的精神病人的管理,可以实行责任追究制。一旦发生恶性案件,就要逐一追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自觉履行护理和治疗职责,特别是在间歇期对病人的护理。精神病人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监护人必须为精神病人造成的后果“买单”,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才能更好的防止精神病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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