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12月起施行 新建住宅区学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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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0月24日从省教育厅获悉,《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已经省政府2019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划建设1500个以上居住区的,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规划建设3000个以上居住区,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3万个以上居住区,还规划建设初中;10万人以上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也要规划建设普通高级中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编制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应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分布、交通、环境和城市化等因素。
组织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通过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并采纳合理合法的意见或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专项规划的依据和主要内容,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合并学校
向专家、家长、老师和学生寻求建议
因学生减少确需合并中小学、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寄宿生学习和生活保障等因素,制定合并方案,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撤并方案应当通过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学生家长、学校师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方的意见。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规划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规划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的数量和规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应规划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或开设特殊教育班。规划建设新建住宅区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可以通过政府统一建设或者委托开发建设的方式进行。
新建住宅区
不规划学校幼儿园,不设立项目。
《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居住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在开发建设第一阶段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交付。未按上述规定进行施工和交付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新建住宅区不符合中小学、幼儿园规划设计规定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手续。
学校周围300米以内
不允许有新的集市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选址应当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充分考虑校园周边的公共安全。学校周围1000米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或垃圾填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场所;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噪声场所;不得开展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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