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本篇文章1699字,读完约4分钟
9月24日下午至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审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封山禁牧条例》。
据Xi晚报报道,《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划定、植被、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秦岭主梁和主枝的范围和管理等方面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据《陕西日报》9月26日报道,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稿第二稿,上述分组会议成员认为,修改稿符合陕西实际情况和秦岭保护需要,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建议加大区域污染的协调防治措施。
修改稿第二次修改稿明确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除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和开展必要的基本生产活动外,不得允许原有居民开展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位于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城市发展边界区域,按照一般保护区和国家土地空室规划进行管理。一般保护区内的房地产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旅游进行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农家乐(B&B)的规划建设应依托原有村庄和自有房屋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土地空房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乡村规划的相关规划要求。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点内设立农家乐(民宿),禁止在耕地、林地、河流、公路用地、公路建设控制区内设立农家乐(民宿)。
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设置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
水资源保护方面,规定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已建或在建的水电站应限期拆除,恢复生态。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整治标准和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整改,或者退出、拆除、恢复生态。在秦岭江河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在江河(湖泊)周围修建田地,禁止非法修建房屋、储存物资等建(构)筑物,禁止擅自设置旅游、渔业设施;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或者排放污染水体的物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标志、界桩。
关于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修订草案第二稿规定,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采石山,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山区采石。已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限期退出。
在秦岭主梁以南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和在一般保护区内采石,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法律责任方面,修订草案第二稿规定,违反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非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对秦岭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陕西日报》援引陕西省发改委副主任李雄斌9月25日的话说,陕西省将继续巩固专项整治成效,加大多部门联合执法力度,进一步推进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精细执法。打击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各种行为;加强秦岭地区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审批,严格控制准入点,加强事后监管;完善秦岭生态环保信息化网格监管平台,完善市、县、乡镇、村四级网格体系,利用好监管平台;推进“天地一体”监测,有效预防和应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发展绿色经济,立足秦岭资源禀赋,推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努力实现秦岭优质发展;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生态环境破坏追究终身责任,坚决严肃查处秦岭保护中的不作为和慢作为。新闻推荐
一个好医生一个坚强的人——陕西省交通医院肛肠科医生吴
本报记者郝(左)参与了此次行动。8月19日,Xi安中医院礼堂座无虚席,Xi安各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齐聚一堂,庆祝首届...
陕西新闻,讲我家乡的故事。观点、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在陕西传播正能量。看看家乡,品味家乡情怀。家的声音很远。
标题:(要闻)陕西省: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地址:http://www.huarenwang.vip/new/20181024/11.html
免责声明:陕西新闻网是一个为世界华人提供陕西省本地新闻的资讯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陕西新闻网的作者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