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基层法院案例首次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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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洋通讯员王恒勋魏山)“浦辉同志,根据你所选定的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诉大华餐饮有限公司案,确定为96号指导性案例,感谢你对案件指导工作的贡献。此证特发,以资鼓励。”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游青向xi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法官浦辉颁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选案书》。据悉,这是自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以来,陕西省基层法院选择的第一个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Xi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确认,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企业初始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视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以合理对价回购股东权益,并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指导案例涉及到国有企业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效力问题,章程规定“人出股份,回购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了对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股份回购条款在企业改制中较为常见。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类条款的效力没有明确界定。该指导性案例确认的判决规则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如果在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上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似,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判决要点作出判决。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引用指导性案例作为判决理由,而不是作为判决依据。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判决文件中引用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在判决理由中引用指导性案例数量和判决要点。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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