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实施办法》明起施行 设慈善奖 每两年评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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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办法》将于明代实施
《陕西省实施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8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贾志国介绍了《陕西省实施办法》的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亮点。
9月1日至9月22日,特别是9月5日“陕西慈善周”期间,将通过政府搭建平台、社会积极参与的方式,举办形式新颖多样、具有地方特色、方便群众参与的慈善活动。
设立慈善奖将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实施办法》共有56条,主要从弘扬慈善文化、鼓励社会支持、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维护参与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规范。《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能,有24条涉及政府和民政部门的服务管理职责,强化了政府部门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保障的硬性要求。贾志国说,比如在政府职责方面,第四条、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设立慈善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党组成员、省民政厅副厅长陈军介绍,为贯彻落实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省人民社会福利厅研究制定了“三秦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表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三秦慈善奖”评选的流程机制:一是提出明确奖项设置和表彰名额。设立了慈善模范奖、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慈善组织先进奖五个奖项,计划每两年表彰一次。
慈善机构
享受税收优惠
“为确保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自完成设立登记或认定之日起,取得为公益捐赠出具税前扣除票据的资格,并可持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贾志国介绍,省民政厅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慈善组织注册登记、慈善活动结果、信用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及时更新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贾志国表示,《实施办法》明确了信息公开和信息平台建设及发布制度。例如,第14条规定,慈善组织的章程和各种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名单、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办公室负责人名单、公开募捐计划、公开招募志愿者的要求、第三方评估结果等信息应每年定期公布,并在其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描述
为了进行公开募捐
向公众公开募捐必须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只能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的具体范围内募捐。其他非慈善组织不能公开或私下集资。公开募捐可以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立捐款箱、举办慈善演出、慈善比赛、慈善销售、慈善展览、慈善拍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并在公开募捐开始前10天将募捐方案报送注册民政部门备案等方式进行。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如果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募捐,公开募捐信息将在民政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上发布,并在其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上发布。
向个人寻求帮助行为
制定规范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和亲属,因意外事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暂时在基本生活上有严重困难的,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寻求帮助,也可以向社会寻求帮助。”“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信运营者发布帮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信运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提示公众,告知其该信息属于个人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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