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明确鼓励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七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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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勇通讯员张伟峰田野)8月20日,记者从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陕西鼓励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在企业总部的统一领导下,对零售门店实行“七统一”管理,以促进连锁企业的规模化、集团化经营。
“七个统一”是指统一品牌标识管理、统一药品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管理、统一配送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管理、统一服务质量管理。统一品牌标识管理是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各门店经营场所使用统一的企业标识;统一药品质量管理是指总部建立与连锁经营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或岗位,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承担主要责任;统一采购管理就是不允许门店自行采购药品。总部审核采购药品、供应商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统一采购药品;统一配送管理是指总部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和各门店的采购计划和需求,对药品进行统一配送,负责不合格药品或质量无法确认的药品的统一回收和处理。未经总部批准,门店不得自行调剂药品;统一财务管理是指总部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各门店的营业费用和员工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管理是指总部根据相关要求建立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总部和门店进行统一的质量控制;统一服务质量管理是指总部制定统一的药学服务标准,负责统一培训和药学服务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设门店,其总部可以直接向其门店配送药品,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配送药品。除受托配送的药品可以由受托方直接配送到门店外,各门店不得与接受委托配送的企业直接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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