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上世纪六十年代 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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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杜)近日,经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提高陕西省60年代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悉,生活津贴的调整仍按《关于调整降低六十年代职工生活津贴标准的通知》(陕劳发〔2005〕66号)规定的范围进行。补贴范围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1958年以后因工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裁减的工人;1957年底前,他参加了这项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他从外省减下来,回到陕西定居。目前由陕西省民政厅管理。
补贴标准如下:1。连续工龄不满10年(领取原标准工资的40%)的,每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90元(含医疗费50元);2.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15年(领取原标准工资的60%)的,月生活费调整为506元(含医疗费50元);3.连续工作满15年不满20年(领取原标准工资的70%)的,月生活费调整为676元(含医疗费50元);4.连续工龄超过20年(原标准工资的100%)的,每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010元(含医疗费50元)。
原则上,原雇主在20世纪60年代筹集并支付了减少雇员生活津贴所需的资金。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由企业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分配。对纳入建筑业统筹管理的建筑企业,生活补助由建筑业劳动保险费解决。
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而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生活津贴的调整和发放;上级机关不存在的,由原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调整发放生活津贴。所需经费由原单位所属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上世纪60年代从外省落户陕西的工人,减少生活补助所需的资金,由省级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分配。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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