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中的“严与宽”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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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薛胜贵)7月29日,在
在第十三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省司法厅厅长王永明就27件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修改(草案)作了说明。他说,根据“配送服务”改革的要求、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原则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建议修改《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草案建议将《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承包人承包的建筑工程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和合同约定的其他工程项目,禁止转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修改条款,旨在避免工程出现严重隐患和重大质量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王永明表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陕西省取消了外省建筑企业进入陕西的备案制度。据此,草案将《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在省外注册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来陕西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登录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集成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并持相关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此举对陕西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的建筑市场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此外,为了促进政府深化分权管理,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还在两个地方对条例进行了修订。第一,从“发证”、“审证”的管理角色转变为提供优质服务,不该管理的事项交给市场或社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和加强事后监管的通知,取消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据此,草案修改了《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二、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由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定期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资质上升、下降或被撤销。逾期不接受认证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修改为“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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