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陕西构建能源开发“生态红线”管控体系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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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草案第二条增加第二款,对“运输和净化加工”的概念进行解释,明确煤炭、油气开发产品为初级加工,不包括深加工产品。”7月29日,《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修订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今年5月,第十三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人员在玉林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召集省有关部门对煤、油、气开发相关税费进行专题调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调查听取的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和修改。
明确相关环节: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开发产品是初级加工
修改稿将修改稿第三章修改为“污染防治”,增加一章作为修改稿第四章“生态修复与治理”,重点阐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的修复治理责任和补偿制度。
常委会部分委员建议,煤炭的勘探、开采、储存、运输和净化、石油和天然气开发应当科学界定。相应地,修订草案第二条增加第二款,对“运输和净化加工”的概念进行解释,明确煤炭、油气开发产品为初级加工,不包括深加工产品。第四项保护原则增加了“统筹规划、公众参与”的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法规,第七条增加第二款,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明确主要责任:煤矿排放的矿井水应达到国家三级以上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增加了禁止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止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规定,第二款增加了关于传输污染治理设施验收报告的规定。据调查了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了煤矿排放的矿井水应当符合我国三级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的要求,第二十五条增加了采取具体措施防治煤尘污染的要求,第二十八条增加了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废泥浆、废岩屑等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技术和环保要求及综合利用。
常委会部分委员建议,要明确政府和企业在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开发生态恢复和管理中的责任。相应增加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开发单位依法承担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增加第三十八条,规定开发单位应当采取具体措施预防地质灾害;增加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开发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计划及备案程序、生态恢复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资金;增加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开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与补偿、恢复方案和补偿程序。
强化法律责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七类违法行为每天都在受到持续处罚
常委会部分委员指出,修订草案对煤炭、油气开发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偏低,不能体现法律的威慑作用。据此,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细化了法律责任部分,分别增加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对未按要求提交运行计划、擅自拆除、闲置或停止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风险控制和修复等违法行为,已规定法律责任;增加了第52条,规定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七种违法行为每天进行连续处罚。我们的记者薛胜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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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陕西构建能源开发“生态红线”管控体系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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