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黑恶案件线索移送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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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潮陈伦
随着反恶斗争的不断发展,办案中的一些新特点逐渐凸显,黑恶案件线索迅速增多,应引起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如何及时、正确、有效地处理群众举报线索,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对此,我们应该注意三个方面。
把握线索分流的时限
根据《陕西省检察机关专项打非工作规定(试行)》:“线索处置意见经领导批准后,应在两天内分流,并给予接收线索的有关单位核实反馈的时间和反馈。”在工作实践中,对于案件处理中从举报、追查、发现的问题线索,从线索登记、录入《涉黑涉恶线索分流登记表》等环节对线索进行分析判断,尤其是涉及涉黑涉恶的重要线索,逐级上报检察长审批,然后在两天内移交,往往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延长两到三天更合适。
把握线索转移的主题
我国《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线索时。,他们应该被转移。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该规定明确具体规定了哪些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明确规定了移送何种问题线索。检察机关是转移问题线索的主体。检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和相关人员被移交给地方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对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在诉讼及相关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在这些活动中,检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掌握线索转移的内容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立案侦查。司法人员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时,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侦查。“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在涉嫌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背后,存在着“关系网”和充当“保护伞”等线索。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是否将涉案人员的问题作为线索移交给监察机关,成为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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