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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科技发展带来智能手机、针孔摄像头和互联网的日益普及,“无边界”

来源:陕西新闻网作者:李子光更新时间:2020-10-27 11:20:02 阅读:

本篇文章4722字,读完约12分钟

地铁、公交、人行天桥...由于手机拍照,针孔摄像头越来越多,“偷拍相机”频频进入大众视野,尤其是在夏季,各种针对女性的偷拍相机层出不穷,更有犯罪分子在酒店等场所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隐私,或者贩卖、勒索钱财。

最近,在中国的许多偷拍案件中,偷拍行为都得到了严厉的处理——大多数被行政拘留,犯有其他罪行的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偷拍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许多网民呼吁加大对偷拍的处罚力度。那么,关于偷拍的案例有哪些类型呢?现行法律是否已经落后于科技时代隐私保护的要求?

情况

他们的非法偷拍被行政拘留

7月16日早上7点,湖南省株洲市小草乘公交车上班。她有点困,迷糊的时候看到裙子下面有个手机伸过来。警方调查发现,该男子24岁,被公安拘留。

6月20日,贵州六盘水火车站,一名55岁的男子走近一名女乘客,等待机会偷拍女裙底,被铁路执勤民警抓获。该男子被警方行政拘留7天。

6月,深圳一名女子在一家优衣库试衣时,发现相机藏在试衣间里。该女子立即报警。经过几天的调查,她发现安装摄像头的男子是深圳一家科技公司的男性员工。为了寻求刺激,他在网上买了一台微型相机。随后,该男子被警方逮捕,并被判处行政拘留10天。

6月13日下午,有网友发帖称,Xi地铁1号线枣河站,一名男子拿着手机拍下一名女乘客的裙子。据市公安局地铁分局15日报道,罪犯宋(男,30岁,陕西人)已被地铁警方行政拘留。

6月5日,一名男子在南京新街口地铁站用手机拍摄女乘客长达数小时,保洁人员发现后立即报警。警察迅速锁定嫌疑人,在他的手机上发现了大量女性照片和视频。最终,此人因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被行政拘留5天。

因拍摄100部出售的性视频被判11年

如果上述治安案件是因为不法行为人的偷窥欲等。,在酒店等场所安装偷拍录音设备等犯罪更严重,背后往往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有些偷偷拍的视频会明码标价出售,购买价格2元到5元不等,一个视频资源可以卖给多个家庭。

《华商日报》记者以“偷拍”为关键词,检索出中国裁判文书上各类案件4555件,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类,其中刑事案件764件;以“针孔摄像头”为关键词,检索到203例;以“偷拍”+“针孔摄像头”为关键词,共查到34个结果,查出刑事案件14起,其中敲诈勒索罪10起。

记者注意到,偷拍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及敲诈勒索、制作销售淫秽物品牟利、诈骗等犯罪。

比如最近几年,一个名字里含有“91”的视频网站,存在感很高。该网站包含数万个淫秽色情视频,活跃于数百万用户,并保持着非常高的更新频率。“杭先生”是网站用户之一,由于上传视频量大,视频清晰度高,被其他用户奉为“大神”。从2015年到2018年初,“大神”在大约两年的时间里与近百名女性发生性关系,拍摄性爱视频,并在该网站上非法传播和出售。它和两个“伙伴”卖了100多个淫秽视频,卖了几万次,赚了100多万。2018年1月,“杭先生”王某某在上海被捕。最终,王、杨谋文、刘分别因制作、销售淫秽物品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年、3年。

(要闻)科技发展带来智能手机、针孔摄像头和互联网的日益普及,“无边界”

2017年7月底,吴某入住浙江龙泉A酒店。金、江通过酒店预装的针孔摄像头获取的隐私视频,并通过短信将偷拍的隐私视频截图发给,通过曝光偷拍内容索要5万元;同年8月1日,杨和他的朋友住在B饭店。金和姜通过预装的偷拍获得了杨的私人视频。第二天他们把偷拍的截图发短信给杨,索要5万;同年8月5日,在B酒店被拍到的陈某也被索要5万元。

这三个案例之所以失败,是因为被拍照的人被忽略了。几天后,B酒店的另一位客人被金和钟索要3万元,被迫支付5000元。

经两地法院审理,金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江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钟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两人均被判处罚金。

许多国家将偷拍定义为刑事犯罪

据记者询问,不同国家对偷拍照片的法律处罚力度差异很大。

日本:《防混淆条例》为打击偷拍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大阪府为例。盗窃被抓获的,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万以下罚金;如果认定为累犯,处罚标准将上升到100万日元罚款,一年有期徒刑。但《防混淆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日本的偷拍问题,因为在日本,更衣室和厕所在概念上不是公共场所,而是私人场所。日本31个县修订了《防止骚扰条例》,将偷拍厕所列为刑事犯罪目标。

韩国:1994年,韩国颁布了《惩治性暴力犯罪特别法》,将偷拍界定为性犯罪。规定秘密拍摄和传播未经授权的私人视频的最高处罚为5年监禁和1000万韩元的罚款。2017年12月,韩国内阁通过了《惩治性暴力犯罪特别法》新修正案,规定在公共浴室、厕所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场所安装摄像头或类似设备属于违法行为,违者最高罚款5000万韩元(约合30万元人民币)。

新加坡和马来西亚:除了罚款和至少6个月的监禁外,上述行为也可处以鞭刑。

哪些场合容易被拍到?我应该做些什么来防止它

夏天热,哪些场合容易被拍到?如何防止女性被拍照?

落地玻璃餐厅:不要选择玻璃座椅。或者两腿并拢,侧着坐。

立交桥:走“正道”,不要靠护栏,步子尽量小,有风的时候遮住裙角。

步行电梯:上电梯时用手托住裙子,否则只能指望别人保持“绅士”的风度。

鞋店:弯腰时注意遮住下领口,换鞋时保护裙底。

观光电梯:不要站在玻璃面上。

在发生偷拍等行为时,要保护好现场证人证据,及时报警,希望路人遇到类似情况能勇敢开口,或者拨打110报警。

针对犯罪分子在酒店安装针孔摄像头的现象,今年7月,公安部还发布了“反偷拍”教程。对于红外补光相机,关掉房间灯,拉上窗帘,房间处于完全黑暗的状态,打开手机的拍照功能,在房间里转来转去。如果屏幕上有红点,可能是针孔摄像头;对于普通相机,可以用手电筒寻找反光物体。调暗灯光,或者用浴巾盖住电视机、床头柜等关键位置。没有红外感应功能的相机在光源不足的情况下无法获得清晰的图像。一旦发现摄像头,就可以报警。

> >律师:

保护个人隐私需要更详细的法律

今年6月在深圳偷拍了一张优衣库的照片后,很多网友对警方只拘留嫌疑人10天感到不解,认为太轻。警方给出的解释是:因为视频没有上传到网上,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已经由顶格处理了。

鉴于偷拍、偷录等的危害。,长达10天的行政处罚能否遏制偷拍现象,相关法律是否滞后,如何完善,华商日报记者采访了陕西省多位资深律师。

观点一:建议将偷拍和非法录音获得的个人隐私纳入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盗窃和偷盗行为日益猖獗,对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以及公民的个人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陕西胜拓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律师张新科从刑法角度分析了该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现阶段立法和控制的不足。

关于使用针孔摄像头等摄像头防盗装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律对摄像头防盗装置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使用摄像头盗窃直接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件很少,一般先采取行政处罚,以至于违反治安管理进行行政拘留。原因是刑法规定的非法使用专用设备窃听、窃取照片罪是结果犯(注:是指不仅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法定犯罪结果也可以构成既遂犯罪),只有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而什么程度构成“情节严重”,我国法律并没有给出非常明确的标准和界限,使得在实践中无法直接办理刑事案件,给了犯罪分子一个机会。”

(要闻)科技发展带来智能手机、针孔摄像头和互联网的日益普及,“无边界”

据张新科说,偷偷拍照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是我国没有专门的立法,从零散的法规中只能找到一些间接的规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偷拍和窃取记录的行政处罚较多。在实践中,只有当拍摄到的女性裙子、私人照片和视频传播出去,对受害者造成“侮辱”或其他导致受害者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时,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并没有明确列出偷拍的个人隐私(包括照片、录音、视频等)。)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这导致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直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偷拍、偷录而受到刑事处罚。”张新科说。

《个人信息保护法》可能会在近期颁布实施,但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调查显示,个人信息的范围仍然不明确。张新科建议,正式法案可以澄清和扩大个人信息的范围,并将通过偷拍或非法录音方式获得的个人隐私信息纳入保护范围。同时,完善个人隐私信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使个人信息保护尤其是个人隐私保护真正在法治范围内实施,使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

观点二:偷拍的方式和目的决定了不同的处罚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长江律师认为,一般来说,行为人本人偷拍并自行观看,或者使用一般设备偷拍,由于条件有限,不会造成太大伤害,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但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

偷拍录音涉及他人隐私的,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看、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给别人拍照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但拍照是否构成犯罪,触犯了什么样的罪,需要通过拍照的方式和目的来区分。将酒店内偷拍录制的淫秽物品视频出售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没有营利目的的,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如果偷拍者利用偷拍视频进行恐吓、威胁、索要财物,可能是敲诈勒索罪。对于上述犯罪,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判处无期徒刑。

观点三:尽快引入特殊法律支持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山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私权,不能被他人侵犯和窥探。然而,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隐私权的专门立法。只有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隐私权才在名誉权中得到保护。《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条例》仅涉及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及相关的公司法律责任。

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往往涉及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民事责任通常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受害者很难证明损失。由于证据、舆论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民事赔偿很少,无法抑制偷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以5日至10日的行政拘留为限。

至于刑事处罚,由于摄像头等设备不受国家具体管制,只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设备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窃听、窃照专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但相机等偷拍是市场流通中常用的设备,并未明确纳入本法管辖范围。该法维护的合法利益主要是国家对窃听、盗窃特种设备的管理秩序,而不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所以,根据法益,私自在市场上使用偷拍,不属于非法使用窃听、盗窃专用设备罪。因此,侵犯隐私权经常被禁止,肇事者逍遥法外。这种情况大多源于法律的滞后性和模糊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低、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等。赵良山建议尽快颁布专门保护个人隐私和ownership/きだよ隐私的法律,并根据案件的情节、事实和手段,将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匹配。对于宾馆、招待所等公共场所,要设置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责任等义务,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对侵犯隐私行为设置较高的精神赔偿,增加违法成本。这个版本的手稿是由华商日报的记者宁军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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