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 7类行为拟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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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三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韩永安作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七种违法行为将每天持续受到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法规,本次修改补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森林植被覆盖费。”
根据调查了解情况,增加了“煤矿排放的矿井水应达到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级以上”的规定。
常委会部分委员建议,明确政府和企业在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开发中的生态恢复和治理责任。据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生态恢复治理责任”,“开发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灾害”,“因开发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恢复和损害赔偿责任”。
新规定:对违反规定被处以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从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日按原处罚金额连续处罚。
(a)钻井废水、压裂返排液和采出水未经处理或处理不符合回注标准进行回注;
(二)钻井废水、压裂返排液和采出水未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排放的;
(三)停止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
(四)技术关井、报废未实施安全封堵的;
(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者未达标的伴生气、可燃气体的;
(六)在作业现场处置废弃泥浆、钻屑等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倾倒、掩埋;
(七)排放的矿井水不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级以上的。华商日报记者赵瑞丽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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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 7类行为拟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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