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1952年的农村《土地房产所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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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之初,农村土地和房屋的权属证书放在一张证书上,称为《土地和房产权属证书》。作者的朋友有一套祖先留下的《农村土地财产权属证书》,是67年前,1952年1月15日签发的。纸是黄色的,但是保存的很好,很好看。
证书为直立格式,宽约10厘米,高约20厘米。它是用繁体中文印刷的。证件上的内容全部用毛笔写在小写,字体工整美观。证书的顶部是证书的名称。从右到左,“土地产权证”有七个繁体字,非常醒目。下面的整个布局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都是垂直格式的文本框。最右边是头部,内容是大字体的竖排文字《陕西省XX县(市)土地房产权属证书》;下面还有统一编号“三路三号”。小字写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Ku县第四区广济镇石家溪村村民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拥有完全的耕种、居住、出售、转让、捐赠和租赁等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此证特赐。”法律赋予所有人相应的权利,内容非常明确。签名者为现县(市)长,并加盖签名章。中间的大方框是土地和房产的详细登记内容,右边是土地的登记,包括位置、亩长和宽、四个地址等。数据信息量大,易于查询;左边是房产登记,包括位置、地基长宽、四个场地、附属物等。在证书的最左边,是签名的时间。1952年1月15日,盖有红方印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关于土地和房地产的法律规范有两个,一个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另一个是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两部法规极大地解放了当时的农村生产力,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发展开辟了道路,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综上所述,该证书具有一定的历史研究和文化收藏价值。(张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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